《民法典》被稱為“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”,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,而民法典“繼承編”中遺產范圍的擴大、遺囑形式的增多、代位繼承、遺囑信托等內容的新變化,給人民生活帶來改變。
在《民法典》繼承編解讀探索財富傳承新思路公開課上,陜西永嘉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娜介紹說,《民法典》第4條刪除“承包關系與繼承”的內容。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,依照本法規定繼承。個人承包,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,按照承包合同辦理。第6條并入《民法典》總則編第二章。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、受遺贈權,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。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、受遺贈權,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,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。第8條適用《民法典》總則編第九章。“訴訟時效三年”的規定。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,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。但是,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,不得再提起訴訟。
王娜表示,同時,將《繼承法意見》第2條內容納入,第1121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。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,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,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。都有其他繼承人,輩份不同的,推定長輩先死亡;輩份相同的,推定同時死亡,相互不發生繼承。將《繼承法意見》第52條內容納入,第1152條繼承開始后,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,并沒有放棄繼承的,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;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。將《繼承法意見》第62條內容納入,第1163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、遺贈的,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;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,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。
繼承問題涉及到企業股權分配、分割及取得等問題,王娜表示,當事人須注意遺囑效力需根據繼承法和信托法進行認定,超過信托財產范圍的遺產法定繼承。被繼承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、管理人和受托人。